標題:中山工商重補修請假規則
單位:教務處(教學組)
 
  回上一頁 
 

中山工商重補修請假規則

一、學生重修或補修期間,其曠課及事假之缺課節數合計達該科目總修習節數三分之一者,該科目評量成績以零分計算。
二、學生完成申請重補修後,應依排定課表上課,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選或退費

三、學生重修或補修期間,其缺課時數:

    (1)未達該科目教學總時數三分之一者,缺課時數部分以零分計算   
    (2)已
達該科目教學總時數三分之一者,該科目總成績不予評量

四、以下情況准予請假(該科目教學總時數三分之一者)

 •公假:請附上紙本證明,並於開課前完成請假程序。

 •病假:請於開課後第三個上課日內附上醫療機構開立之診斷書辦理
          
請假,無診斷書者不予受理。

 •喪假:請附上紙本證明,並於開課後第三個上課日內補辦理。

  •其他特殊狀況:由教務處認定之。

五、請假流程:完成請假卡及附上證明,於該期重補修課程結束前,向教務處重補修承辦老師申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