標題:中山工商重補修請假規則 單位:教務處(教學組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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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山工商重補修請假規則 一、學生重修或補修期間,其曠課及事假之缺課節數合計達該科目總修習節數三分之一者,該科目評量成績以零分計算。 三、學生重修或補修期間,其缺課時數: (1)未達該科目教學總時數三分之一者,缺課時數部分以零分計算。 四、以下情況准予請假(未該科目教學總時數三分之一者): •公假:請附上紙本證明,並於開課前完成請假程序。 •病假:請於開課後第三個上課日內附上醫療機構開立之診斷書辦理 •喪假:請附上紙本證明,並於開課後第三個上課日內補辦理。 •其他特殊狀況:由教務處認定之。 五、請假流程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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